國道公路警察局線上受理民眾檢舉國道交通違規聲明

聲明內容

相關法令依據說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摘錄)
第7條之1: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採列舉式限定可檢舉違規條款)
一、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二、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以舉發一次為限。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0條:有本條例第七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敘明下列事項,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第23條:民眾依第二十條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機關不予舉發:
一、自違規行為成立之日起或違規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線上受理民眾檢舉國道交通違規系統說明及注意事項: 

一、檢舉違規事實如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所列舉條款,將不予舉發,請依選單點選違規事實及加註敘述,或先點閱「違規事實與條款對照表」檢視後再行點選,勿隨意點選以免造成無效檢舉。
二、民眾可檢舉條款內「輕微違規免予舉發之違規態樣審核認定原則」。
三、交通違規證據資料(如採證照片、影片),請勿逕行加工偽(變)造,以免觸法;且如違規人(車主)依法定程序提出「行政訴訟」時,屆時法院亦可能請檢舉人提出原始照片或影片以為佐證或親自臨庭作證。
四、汽車因上、下客、貨而違規臨時停車,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者,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檢舉時請提供汽車是否有上下客貨及妨礙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片)完整事證。
五、本局對於檢舉人所提供之違規事實負有查證義務,同時對於檢舉人之個人資料將予以保密。
六、系統單一檔大小上限為100MB,且附件上傳僅支援.jpeg、.jpg、.png、.avi、.wmv、.mov、.mp4、.zip格式,檢舉人完成資料上傳後,將會收到一封確認信件,以確認所填寫電子郵件是否正確,並請於24小時內點擊確認連結完成認證程序後,始完成檢舉程序,由系統進行案件指派工作。如超過時限未完成確認程序,系統將不予受理,請於法定檢舉時限內重新檢舉。
七、有關檢舉時限7日之計算,係以違規行為終了日當日即算第1日,並非以違規行為終了之翌日起算第1日,例如違規日期為111年1月1日,最晚檢舉期限為111年1月7日。
八、依交通部函釋,為考量避免舉發爭議及證據資料之保存,對於檢舉人以雲端硬碟檢舉交通違規之證據資料,本局將要求提供實體資料(如光碟、相片等)。
九、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或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或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前述情形將請檢舉人補正資料。
十、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影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檔),照片、影片應顯示日期及時間,以確保拍攝日期及時間正確無訛。
十一、所附照片、影片未顯示日期及時間或與敘明內容不符,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應不予舉發」規定辦理。如照片、影片未顯示日期時間,或日期、時間與敘明內容不符,惟檢舉人能確認正確日期及時間者,請至本局各單位臨櫃辦理並舉證說明。
十二、請查明違規發生地點並正確填寫,如無法查明地點,將不予舉罰。
十三、檢舉動態違規須檢附連續錄影資料,並將違規車輛及違規事實一併拍攝入鏡,車輛牌號、車型及顏色須清楚,以明確佐證避免爭議。
十四、檢舉人按前揭注意事項所提供之採證資料前,務請自行檢核內容有無顯示個人資料外洩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