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施以勸導審核認定原則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裁罰細則)第12條規定,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可予以勸導不舉發。經交通部與內政部討論,基於執行標準一致化考量,針對本條文可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違規態樣,研訂具體認定原則。條文所列 16 項可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認定原則如下
條款 | 行為態樣條文 | 審核認定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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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款 |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時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 |
一、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一) 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之照片或影像。
(二) 明確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行為之照片或影像。
二、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核是否確實影響行車安全,如無影響即勸導不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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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 | 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
一、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一) 可完整顯示號誌燈號變換期間之照片或影像。
(二) 前輪位置已進入停等區之照片或影像。
二、 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核號誌燈號是否為變換期間及前輪是否進入停等區,如號誌燈號屬變換期間且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即勸導不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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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 | 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
一、 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一) 可完整顯示號誌燈號變換期間之照片或影像。
(二) 前輪位置已超越停止線之照片或影像。
二、 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核號誌燈號是否為變換期間及前輪是否進入超越停止線,如號誌燈號屬變換期間且前輪尚未超越停止線即勸導不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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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款 | 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
一、 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一) 可顯示大型車完整車身及車輛轉彎過程之照片或影像。
(二) 整體道路或交通狀況之照片或影像。
二、 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核大型車輛是否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轉彎,如顯無法安全完成轉彎即勸導不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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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款 | 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 55 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
一、 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一) 上、下客、貨臨時停車之照片或影像。
(二) 車輛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之照片或影像(照片包含停車及駛離畫面各 1 張)。
(三) 明確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像。
二、 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核是否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如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即勸導不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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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款 | 深夜時段(0 至 6 時)停車,有本條例第 56條第 1 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
一、 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一) 車輛停放於道路(含人行道、騎樓)而不立即行駛之照片或影像(照片至少 2 張)。
(二) 照片或影像需顯示時間。
(三) 明確有妨礙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像。
二、 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核停車當時之時間,如為深夜時段(0 至 6 時)且未妨礙人車通行即勸導不舉發。三、 依地方政府公告所轄騎樓停車可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區域、時段(例如 21 時至隔日 6 時)或期間,施以勸導不舉發。 |
第7款 | 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 |
一、 本項常見有駕駛進入變換為禁制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路段或路口,如逆向駛入單行道或駛入禁止進入之道路等違規。 二、 員警執行勤務攔查稽查違規行為人,依個案具體事實審核,確認屬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遮蔽 (例如於交通標誌或號誌確有被行道樹枝葉遮蔽或斑駁脫落,駕駛人行駛時無法清楚可見)致違反該設施指示之情形,即勸導不舉發。 三、 如果係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一) 屬民眾可檢舉項目之違規駕駛行為照片或影像。
(二) 顯示交通管制設施指示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之照片或影像。
四、 審查符合必須提供資料後,審核駕駛人確有無法清楚可見交通管制設施指示之情形,即勸導不舉發。五、 若審核檢舉資料無法確定可勸導不舉發之情況,於舉發後,行為人可立即舉證設施環境情形資料,向舉發警察機關或應到案裁決單位申訴,即撤單免罰。 |
第8款 | 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 |
一、 本項常見有駕駛進入變換為禁制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路段或路口,如轉彎專用道違規。 二、 員警執行勤務攔停稽查違規行為人,依個案具體事實審核,確認屬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之情形,即勸導不舉發。 三、 如果係民眾檢舉提供違規行駛資料(如轉彎專用道直行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一) 屬民眾可檢舉項目之違規駕駛行為照片或影像。
(二) 顯示交通管制設施禁制指示之照片或影像。
四、 審查符合必須提供資料後,經審核屬因交通管制設施變換,駕駛人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之情形(如直行車道銜接轉彎專用道卻無提前預告或足供變換車道之道路規劃),即勸導不舉發。五、 若審核檢舉資料無法確定可勸導不舉發之情況,於舉發後,行為人可立即舉證設施環境情形資料,向舉發警察機關或應到案裁決單位申訴,即撤單免罰。 |
第9款 | 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
一、 本項常見為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闖紅燈、紅燈右轉等違規。 二、 員警執行勤務攔停稽查違規行為人,依個案具體事實審核,確認屬因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即勸導不舉發。 三、 如果係民眾檢舉提供違規行駛資料 (如闖紅燈、紅燈右轉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一) 屬民眾可檢舉項目之違規駕駛行為照片或影像。
(二) 顯示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之照片或影像。
四、 審查符合必須提供資料後,經審核有駕駛人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無法穿透看到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之情形,即勸導不舉發。五、 若審核檢舉資料無法確定可勸導不舉發之情況,於舉發後,行為人可立即舉證所遇情形資料,向舉發警察機關或應到案裁決單位申訴,即撤單免罰。 |
第10款 | 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
一、 本項有關因緊急救護傷患致違反本條例規定,常見包括如緊急載送孕婦至醫院生產、發高燒兒童或受傷人員至醫院緊急醫療,致有違規行駛路肩、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闖紅燈、紅燈右轉、跨越雙白線、雙黃線或超速等違規。有關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常見有紅線路段、交岔路口、公車招呼站 10 公尺或併排違規停車或臨時停車等違規。 二、 員警執行勤務當場攔停稽查違規行為人,當場經依具體事實審核確認,即勸導不舉發。 三、 如果係民眾檢舉違規行駛路肩、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闖紅燈、紅燈右轉、跨越雙白線、雙黃線等違規,員警受理檢舉案件因其無法得知駕駛人有載送緊急救護傷患之情形,事實明確,予以舉發。但於舉發後,行為人可立即自行舉證(如提供傷患就醫資料)向舉發警察機關或應到案裁決單位申訴,即撤單免罰。 四、 如果係民眾檢舉違規臨時停車案件,即先依上述第五項規定辦理,檢舉資料不完整不處理,資料完整不妨礙通行,即勸導不舉發。若確有妨礙通行或屬其他如路口或公車招呼站 10 公尺或併排違規停車( 非檢舉違規臨停),員警受理檢舉案件因其無法得知駕駛人是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之情形,事實明確,予以舉發。但於舉發後,行為人可立即舉證身心障礙者資料,向舉發警察機關或應到案裁決單位申訴,即撤單免罰。 |
第14款 | 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 依個案具體事實審核施以勸導不舉發。 |
第15款 | 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 依個案具體事實審核施以勸導不舉發。 |
第16款 | 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 依會商核定事項辦理勸導不舉發。 |
備註:
1. 本認定原則適用現場稽查、逕行舉發、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各類案件。
2. 對於民眾檢舉案件,為利受理警察機關審核可否勸導, 民眾需提供完整具體明確之證據資料,如未提供,視為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依裁罰細則第 23條規定,不予舉發。
1. 本認定原則適用現場稽查、逕行舉發、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各類案件。
2. 對於民眾檢舉案件,為利受理警察機關審核可否勸導, 民眾需提供完整具體明確之證據資料,如未提供,視為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依裁罰細則第 23條規定,不予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