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事實與條款對照表
違規事實與條款對照表
違規項目 | 違規事實 | 違反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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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變換車道 |
1. 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2. 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3. 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4. 插入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5. 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 6. 違規行駛加、減速車道(非超車) |
第33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使用路肩 |
1. 行駛未開放路肩 2. 違規駛回主線車道 |
第33條第1項第9款 |
違規超車、跨行車道 |
1. 利用加速、減速、爬坡、輔助車道超車 2. 單車道匝道超車 3. 跨行車道 4. 同向或雙向僅有1車道時右側超車 5. 大型重型機車同車道超車(快速公路) 6. 未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聯絡道、服務區) 7. 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聯絡道、服務區) |
第33條第1項第7款 第45條第1項第1、3款 第47條第1項 |
違規行駛車道 |
1. 大型車違規行駛外側以外車道 2. 小型車違規行駛車道 3. 大型重型機車同車道併駛(快速公路) |
第33條第1項第3款 |
未保持安全距離 | 未保持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如以後鏡頭檢舉,請同時檢附前鏡頭影像以判斷路況) | 第33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裝載 |
1. 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2. 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氣味惡臭 3. 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 |
第33條第1項第11款 第30條第1項第2、7款 |
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
1. 跨越槽化線 2. 違反匝道儀控號誌 3. 違反車道管制號誌 4. 其他違反標誌、標線、號誌行為(請敘明) |
第33條第1項第12款 第60條第2項第3款 |
違規使用燈光 |
1. 未依規定開亮頭燈 2. 違規使用遠光燈 3. 違規使用霧燈 4. 轉彎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 |
第33條第1項第6款 第42條 |
危險駕駛、逼車 |
1. 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2. 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3.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4.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5. 二車以上共同違反第43條第1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
第33條第1項第14款 第43條第1項第1、3、4款及第3項 |
違規進入、行駛高快速公路 |
1. 大型車、危險物品車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路段 2. 機車或動力機械違規進入或行駛 |
第3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4項 |
丟棄物品、機件脫落 |
1. 向車外丟棄物品 2. 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 |
第33條第1項第15款 第30條之1第1項 |
匝道接平面交岔口違規 |
1. 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2. 違規轉彎、迴車 3. 直行車占用轉彎專用車道 4. 交岔路口闖紅燈 |
第48條第1項第1、2、4、5、7款 第49條 第53條 |
手持方式使用行動裝置 | 手持方式使用行動裝置 | 第31條之1第1、2項 |
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違規 |
1. 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2. 其他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規(請敘明) |
第92條第7項(本項限於高速公路範圍) |
未戴安全帽 | 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帽(非高、快速公路) | 第31條第6項(快速公路未戴安全帽係違反第33條第3項,非得檢舉項目) |
未避讓特種車輛 |
1.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2. 未避讓消防、救護、警備、工程救險、毒物災害應變車 |
第45條第1項第11款、第2項 |
不暫停讓行人、行駛人行道(服務區) |
1. 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2. 於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 3. 駕車行駛人行道 4. 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
第44條第1項第2款2、第2、3項 第45條第1項第6、10款 |
違規臨時停車、停車(服務區) |
違規臨時停車:人行道、行人穿越道、不依順行方向 違規停車: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身障停車位、併排 |
第55條第1項第1、4款 第56條第1項第1、10款、第2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