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事實與條款對照表

違規事實與條款對照表
違規項目 違規事實 違反條款
違規變換車道 1. 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2. 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3. 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4. 插入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5. 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
6. 違規行駛加、減速車道(非超車)
第33條第1項第4款
違規使用路肩 1. 行駛未開放路肩
2. 違規駛回主線車道
第33條第1項第9款
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1. 利用加速、減速、爬坡、輔助車道超車
2. 單車道匝道超車
3. 違規迴車、倒車、逆向
4. 同一車道右側超車
5. 大型重型機車同車道超車(快速公路)
6. 未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聯絡道、服務區)
7. 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聯絡道、服務區)
第33條第1項第7款
第45條第1項第1、3款
第47條
第49條
違規行駛車道 1. 大型車違規行駛外側以外車道
2. 小型車違規行駛車道
3. 大型重型機車同車道併駛(快速公路)
第33條第1項第3款
未保持安全距離 未保持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 第33條第1項第2款
違規裝載 1. 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2. 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氣味惡臭
第33條第1項第11款
第30條第1項第2款
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1. 跨越槽化線
2. 違反匝道儀控號誌
3. 違反車道管制號誌
4. 其他違反標誌、標線、號誌行為(請敘明)
第33條第1項第12款
第60條第2項第3款
違規使用燈光 1. 未依規定開亮頭燈 (不含高、快速公路隧道、夜間)
2. 違規使用霧燈
3. 轉彎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
第42條
(高、快速公路隧道、夜間、大型重機未開頭燈係違反第33條第1項第6款,非得檢舉項目)
危險駕駛、逼車 1. 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2. 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3.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4.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5. 二車以上共同違反第43條第1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第33條第1項第14款
第43條第1項第1、3、4款及第3項
違規進入、行駛高快速公路 1. 大型車、危險物品車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路段
2. 機車或動力機械違規進入或行駛
第3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4項
丟棄物品、車輪、胎皮或機件脫落 1. 向車外丟棄物品
2. 車輪、胎皮或機件脫落
第33條第1項第15、16款
匝道接平面交岔口違規 1. 違規轉彎
2. 直行車占用轉彎專用車道
3. 交岔路口闖紅燈
第48條第1項第2、4、5、7款
第53條
手持方式使用行動裝置 手持方式使用行動裝置 第31條之1第1、2項
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違規 1. 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2. 其他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規(請敘明)
第92條第7項(本項限於高速公路範圍)
未戴安全帽 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帽(非高、快速公路) 第31條第6項(快速公路未戴安全帽係違反第33條第3項,非得檢舉項目)
駕車吸菸 駕車吸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第31條之1第3項
未避讓特種車輛 未避讓消防、救護、警備、工程救險、毒物災害應變車 第31條之1第3項
不暫停讓行人、行駛人行道(服務區) 1. 於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
2. 駕車行駛人行道
第44條第2、3項
第45條第1項第6款
違規臨時停車、停車(服務區) 1. 違規臨時停車:交岔路口10公尺內或併排
2. 違規停車:交岔路口10公尺內、占用身障停車位、併排
第55條第1項第2、4款
第56條第1項第1(註)、10款、第2項
註:限在第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